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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
2014/5/21 1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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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管[2014]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避免和遏制群死群伤及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人货两用施工电梯;

    (三)临时活动板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但不得缩小范围或放宽标准。

    二、总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用于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并加强对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动态监管。凡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协调管理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负全面管理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负直接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科学辨识、登记上报、及时公示、方案审批、专家论证、动态监测、严格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同时,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严格采取旁站、巡视或者检查验收等形式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各项管理制度。

    (四)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有关检测规则进行检测、监控,并公正、客观、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论、鉴定结论负责。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加强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纸质材料将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至少对重大危险源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三、辨识上报

    (一)上报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辨识重大危险源,填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名录告知书》(见附件),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盖项目部用章确认后,连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提交给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必备材料。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或需要进行变更的,应重新报送上述资料到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台帐制度。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台帐,内容至少包括:重大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记录、应急救援及演练方案等。

    (三)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悬挂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标明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时间段、施工部位、防护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在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公示牌还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四、过程控制

    (一)方案审批论证制度。重大危险源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分包单位负责施工的,应由分包单位编制,并经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确认。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应在开工前按规定完成论证审查工作。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二)安全教育交底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在实施前由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当班记录和签字。

    (三)第三方检测制度。施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施工或投入使用前,对将要使用的主要构配件按规范要求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四)日常巡检制度。重大危险源施工过程中,专职安全员应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经常性进行巡查检查。巡查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停工整改,检查及整改工作应做好记录,归档备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施工情况的巡查、平行检查及旁站监理,并把重大危险源的监理管理情况作为例会总结及监理月报的重要组成内容。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出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对存在重大隐患但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单位和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验收制度。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重大危险源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六)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按照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施,并组织至少一次演练。

    五、监督检查

    (一)监督重点。重大危险源的公示情况、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按照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后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责任追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严重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不落实管理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应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制度,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信息公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或通报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整改和治理情况。

    六、其他

    (一)我厅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人货两用施工电梯、临时活动板房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下发后新开工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其后续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过程动态控制和监督检查。

    附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名录告知书附件.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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