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民生就是人民的生计,人民生计的好坏往往决定着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程度。当国家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民衣食之忧被免除之后,住房作为生活必需品便很自然地日益成为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之一,这也是民生问题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待人们在住房方面的要求,既要高度重视,也要做客观、冷静分析,并在理性评估住房供应与居民住房需求的条件基础上寻求解决“住有所居”的基本民生问题。
首先,需要尽快明确“住有所居”是一个从有房可“住”到“拥有”住房的渐进的民生目标。现阶段需要做到的应当是分层次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让“有房可住”的制度安排或者政策措施真正替代“居者拥有其屋”的单一目标。对于不同群体或者社会阶层而言,住宅问题绝对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高收入者对居住条件的要求高,只能通过市场来解决;低收入者能力有限,国家便有保障其起码或基本居住条件的责任与义务。因此,狭义的住房保障其实是各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也应当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原则与规律,包括政府主导、公平正义、责任分担、基本保障等。如果确立了这样的一种思维,住房供应的目标会更加清晰与明确,人们对居住条件的期望与住房消费也会在稳定的预期下变得更为现实与理性。
其次,急切需要理顺“三位一体”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住有所居、各得其所。政府提供的公共房屋、市场主导的商品房屋、用人单位职工福利中的房屋福利及合作社性质的住房供应,可以组成三位一体、不同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分别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居住需求。在“三位一体”的住房供应体系中,关键还在于政府公共房屋的定位与满足程度。我们主张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有机整合,形成统一的公共房屋供应制度,同时确立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确保低收入者享有起码的居住条件。同时,还应当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及商品房的供应,消除那些非正常因素的干扰,让商品房供应及其消费回归理性。
再次,明确政府责任的核心在于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公平、起码或基本的居住条件。一方面,必须确立公平的价值取向并以此为原则来调整住房制度,重点是切实维护低收入家庭的起码与基本的居住条件,同时调节高收入阶层的居住水平,如开征物业税或房产税,控制多购多得益现象。强调公平,是因为政府运用的是公共资源,从而必须公平地惠及全体国民,尤其是公共房屋的供应更应当突出公平性。另一方面,强调起码或基本居住条件,是无论从公平、财力、效率出发,政府都不可能满足全体居民在住房方面的全部需求,而是只能满足住房困难者的起码或者基本的居住条件需求。在此基础上,居民要改善居住条件,则应当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来实现。
总之,住房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住房问题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住有所居”是一个渐进的民生目标。在现实条件下,只要政府重视民生,更新思路,改进制度安排,有效整合资源,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或基本居住条件,让商品房市场走向规范,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就会进一步得到改善。而建立在基本保障与理性消费基础上的住房体制,一定是符合社会公平、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