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07〕29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拆迁办:
现将《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国办《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的要求,以及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属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桂纪发〔2007〕3号)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重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结合“广西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年”活动,扎实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督,促进我区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
一、抓住重点,全面检查。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全面检查。一是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重点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规划审批、预售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二是检查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从规划审批、房屋拆迁、商品房预售违规、恶意炒作行为,房地产经纪人违规等方面入手,重点检查未取得资质或越级开发、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或以认购等形式收取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开始预售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不按规定标准补偿安置、不依法落实公示和听证等制度以及在拆迁活动中采取停水、停电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看房等费用,在经纪活动中赚取差价以及经纪机构搞“吞吐”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抓好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督促各地抓紧编制好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并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落实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市(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实现“应保尽保”。
三、加强宣传,畅通投诉渠道。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提高认识,并结合简报、版报专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内容,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二是畅通举报投诉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四、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和查实,大力配合监察机关和检查机关,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五、开展警示教育。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这些典型案件的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地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落实住房保障制,做好住房状况的调查,摸清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量,着力加大投资力度,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调节供求平衡;落实住房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合理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管理;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