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务〔2008〕11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区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一)初始注册范围
凡通过2007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2008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三)初始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要求双面打印,一式2份),要求有本人照片,注册单位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壹张,照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注册单位;
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注册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单位的申请人需提供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2份);
6、不是当年考试合格的人员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份);
7、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9、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1)注册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需提供管理部门认可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2)若申请人为退休、内退需提供退休证或内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注册单位为本人在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近两年本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1份)。
(四)书面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均要求以A4规格纸张打印和复印;
2、申请表和附件材料3-6项分别装订成两份;第7-10项装订成一册;
3、第11项业绩材料单独装订成一册。
(五)初始注册受理时间及其他事项
1、请申请人于2008年5月10日前将初始注册申请材料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三楼建设厅窗口)。
2、网上注册申报操作具体见附件。
3、其他未尽事宜,按建设部150号令及建设部建办标函〔2008〕13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今后办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手续时,我厅不再另发通知,请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于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10日前,将申请初始注册的材料报送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逾期不再受理。我厅将按建设部的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符合初始注册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核准。
二、延续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申请程序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要求双面打印,一式2份),要求有本人照片,注册单位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注册证书原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复印件(1份);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6、执业印章。
(四)延续注册受理时间及其他事项
今后每年8月-10月为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受理时间,我厅不再另行发文,请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注册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我厅将按建设部的规定,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延续注册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核准。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