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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政府部门适应吗
2008-5-8 11:57:26   来源:人民日报
  河南省环保局

  受理首例申请 承诺半月答复

  工作人员开始不知道由哪个部门接待

  本报郑州5月7日电 (记者曹树林)“我想了解豫皖两省淮河流域治理污染的现状。”5月5日下午3时,上海律师严义明来到河南省环保局,递交了一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书》,成为向河南省环保局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第一人。在此前,他还将一份申请书交给安徽省环保局,也被受理。

  严义明说,他在办理一些关于环保维权案件时,最难的是对环境污染的调查取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环保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公布环境信息,而这些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

  严义明申请河南省环保局公布的内容有:河南省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以及减免缓情况;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等。

  河南省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没有遇到过像严义明这样的“来访者”,开始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来接待。几经周折,最后省环保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让严义明填写了一份《河南省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正式受理了严义明的申请,并承诺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严义明。

  “国家环保部门已在去年4月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给各级环保部门充裕的时间准备信息公布,但实际情况却难令人满意。”严义明说,如果河南和安徽的环保部门不能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他还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认为企业改制调查报告应公开

  湖南汝城5市民状告县政府

  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予受理

  本报长沙5月7日电 (王伟健、俞继鸣)5月4日,湖南汝城县5位市民将一份行政起诉状先后寄送至汝城县法院、郴州市中级法院,以“信息不公开”为由状告汝城县人民政府。但两家法院均未受理此案。

  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是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他们认为汝城县政府不公开一份与原自来水公司职工利益息息相关的调查报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这份调查报告内容是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改制情况,2007年6月由汝城县政府组织的调查组做出。

  对于该调查报告能否公布,汝城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认为:“该调查报告不代表政府意见,只是提供领导参考,目前也只有个别领导看过,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由于问题一直无法解决,5月4日上午,5位退休职工先将诉讼材料递交县法院。汝城县法院欧院长表示,由于起诉对象是县人民政府,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5日上午,5位职工又将诉状提交至郴州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立案庭罗庭长表示,由于此案主要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他们也无法受理。目前,郴州市中级法院已将诉讼案转送至郴州市检察院举报中心。

  

  要求公开教育、卫生、住房“国家标准”

  河北沧州一律师举报相关部门

  希望举报建议被依法“调查处理”

  本报石家庄5月7日电 (记者王明浩)“去年办一起案子时急需查询一则政府信息,当时被告知须付费才能查询,查询法律后才知此要求不合理。”河北沧州市律师韩甫政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当日,韩甫政以公民身份向国务院寄出举报信和建议书,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关于教育、卫生、住房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韩甫政告诉记者,18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相关公开内容,但这些“国家标准”几乎都未依法“发布”、“公开”过。他举例说,学生用品标准今年4月1日实施了《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但学生、家长、老师却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见到或知晓其技术标准的具体内容。原因是《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制定者没有依法向社会“发布”或“公开”这一国家标准。

  “应由各部委公开的‘国家标准’,公民或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得,或需要交费购买,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公开方式。”韩甫政说,他请求国务院依据《条例》第33条的规定,对他的举报及建议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政府部门

  需要一个适应期(点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刚刚实施,就出现了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申请、诉讼,说明这部法规的关注度非常高,也说明公众对政府部门依法公开信息有着热切的要求和期待。  

  实施好《条例》,政府部门需要一个适应期,包括行政理念的调整与工作制度的准备。从行政理念的调整来说,就是要真正认识到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不公开并不能带来多少行政的高效与安全,而公开却能更好地动员公众配合,更好地树立政府公信力和增强行政执行力。从工作制度的准备来说,《条例》实施了,各级政府、部门需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出台相关细则,特别是工作程序,以方便公民依法申请,让政府工作人员公开信息有章可循。

  公众依据《条例》进行信息公开的申请、提起相关诉讼,公民的权利需要依法保障。政府部门需要做的是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用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公开来适应、满足公众的需求,而不是埋怨与指责。从相关报道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并未对此做好充分准备。比如说,面对申请“不知所措”,有的说要向领导请示,有的往信访部门推,没有理顺相关工作,安排好相关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来做这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真正落实好信息公开,需要从日常工作的一件件“小事”做起,通过日常工作,让公开成为一种习惯。其中,关键是要有严格问责制度,不能光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一遇到具体问题就“犹抱琵琶半遮面”。

  政府部门的适应期,是与政府转变职能密切联系的。希望这个适应期尽可能缩短。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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