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网 记者 宁国用/报道)自治区发改委、经委近日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对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由相关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由投资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根据规定,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其他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办法指出,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耗能结构节能设计是否合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是否达到国内或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项目有无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改进节能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同时,要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项目所在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投资主管部门自受理后,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并参照评估意见,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节能专篇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节能专篇和节能审查意见将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