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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出台《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7-2 16:43:09   来源:中国建设报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实现的目标是: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加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严格执行,缴存职工人数全面增长;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反应强烈的办事程序复杂、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编者按: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和银监会2008年5月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2008年在全国集中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并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希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本报现将《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刊登出来,让读者及时了解意见的主旨。  

  四项措施出台  增强监管力度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实现的目标是: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加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严格执行,缴存职工人数全面增长;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反应强烈的办事程序复杂、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200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200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后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检查其整改情况。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情况,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情况,各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第二,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对违规发放和逾期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住房公积金存放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对发现的项目贷款、挤占挪用资金、逾期个人住房贷款及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出现风险的资金等坚决予以回收和妥善处置。  

  第三,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进一步完善提取和贷款办法,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解决职工提取难、贷款难等突出问题,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第四,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阶段逐步推进  最终建立长效机制  

    第一阶段(2008年5~6月):部署安排、宣传发动  

  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和银监会等7部门组成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制度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一名司局级干部作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城市专项治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包括电子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阶段(2008年7~8月):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设区城市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中心等单位,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要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边查边改。对普遍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要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对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  

  9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辖区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8年9~10月):监督检查、推进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针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检查,帮助各地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10月底前,各省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督促检查情况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四阶段(2008年11~12月):总结分析、巩固成果  

  全国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年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国务院。  

  各地区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注意总结、推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刘伟  

  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举报投诉联系方式  

    举报投诉电话:010-58934180  

    电子信箱:gjjts@mail.cin.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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