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下发《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将对项目进行与能源利用效率有关的评估和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省政府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小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项目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为节能评估项目和节能登记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有无采用国家、地方和行业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主要单位产品及可比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国内或者国际先进水平;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项目在通过节能审查之日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取消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对没有达到节能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康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