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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基准(暂行)》(非行政处罚类)的解读
2017/11/24 17:17:2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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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有关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具体要求,我厅制定完成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自由裁量权基准(暂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起草背景

    国家、自治区层面的目标任务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有关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具体要求,2017年底全区各区直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同时须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将系列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布,要求执法部门严格执行。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也已经正式列入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因此,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国家、自治区层面提出的硬性目标任务要求。

    住建系统执法现实层面要求。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主要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依法严格执行。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差距,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时,尤其是在设定行政执法种类、幅度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从而相应地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权力。但从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看,执法人员素质整体不高,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执法行为时,

    大量存在着凭执法人员主观意志、个人判断作出行政执法的情形,即:因人、因时、因地不同,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也不同,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质疑,造成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影响了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虽然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已于2017年9月正式印发实施,但广义的行政执法除行政处罚外,还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等,涉及面广。因此,加强住建领域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出台自治区级的行政执法事项裁量权基准,对于我区住建系统行政执法,既有理论意义,更有重要实践意义。

    综上,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非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我厅制定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自由裁量权基准(暂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主要为表格形式文件,具体内容为:

    1、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根据行政许可事项逐一列表,表格中明确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权限划分、时限裁量、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审查方式等,并针对不同许可条件及审查方式,列明许可裁量基准。

    2、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根据行政检查事项逐一列表,表格中明确检查项目名称、依据、检查范围及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周期及频次、检查处理标准等,主要目的是减少行政检查的随意性,减少裁量的空间。

    3、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根据行政强制事项逐一列表,明确强制种类、强制事项、依据、强制条件、程度及情节、实施程序及相关期限等。主要通过对行政强制的程度及情节,对应列明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

    4、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根据行政征收事项逐一列表,明确征收项目、依据、裁量情形等。主要根据国家相关行业定额标准分别对应列明征收标准。

    5、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根据行政给付事项列表,明确给付事项、依据、条件、提交资料及办理时限、流程及方式等,并针对情形列明给付标准。

    6、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根据行政奖励事项逐一列表,明确奖励名称、依据及奖励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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