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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7/6/2 17:34:2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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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要性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质量保修等各个阶段和环节。相对来说具有以下优势:

    (一)有利于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现有的工程担保有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的开具需要占用企业的授信额度或者需要在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样会带来资金压力,而且中小建筑企业很难在银行开出保函。由担保公司出具的工程担保缺乏足够的公信力,不宜为业主接纳。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相对来说具有成本更低、办理更便捷等优势,又具备足够的公信力,有利于真正减轻企业负担。

    (二)有利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介入工程项目并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就会主动在事前会运用专业经验审视风险,并居中参与承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分歧协调,还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从而更有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实现保单的核验,并支持保险公司应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市场机制。

    二、可行性

    (一)办法制订符合相关政策。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提出“要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2016年8月2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联合财政厅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桂建管〔2016〕65号),明确“推行多形式履约保证制度。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

    (二)外省的实施经验已日趋成熟。云南、福建、安徽等省均从2015年开始试行工程保证保险,取得良好效果。目前,多个省都已在全面推行或正在制定相关政策,并出台类似的文件。

    (三)在我区实施也已具备条件。目前,广西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人民保险等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均已在我区尝试开展相关业务,并已出具了保险保函。因此实施条件已具备,但亟待进行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二)明确了工程保证保险的种类及定义。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替代投标保证金,其赔付的责任范围包括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必须能覆盖投标有效期并适当延长。

    履约保证保险是替代履约保证金,其承担的保证范围包括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因违反发承包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违反约定的质量或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约定的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行为,保证期限应覆盖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且在约定时限内进行核定并按承诺先行赔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替代承担的保证范围包括因潜在质量缺陷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在工程质量缺陷期内应承担的修复责任,保证期限应等覆盖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且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先行赔付。

    (三)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主要措施。包括保险保函的效力及使用方式,推行保证保险的模式,以及各方在推行过程中的工作等。

 

文件链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政管办广西保监局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桂建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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