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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
2017/8/2 7:49:0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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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文件精神,推动广西装配式建筑发展,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建筑产业是产业链长、带动力强、贡献度高的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和富民安民基础产业。然而传统的现场浇筑建造模式资源消耗大,现场施工条件差,环境污染严重,劳动力成本高,已经越来越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难以持续。《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力争用10 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实现“绿色建造”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广西装配式建筑发展起步较晚,底子薄,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在标准制定、技术论证等工作缺乏经验,发展装配式建筑急需一支专家队伍。因此,为加快广西装配式建筑发展,征集区内外优秀专家,组建一支技术强硬的专家队伍,并出台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编制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34号);

    (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的通知》(桂建管〔2016〕77号);

    (七)北京、深圳、杭州、湖南等地的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相关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政策制定、课题立项、项目论证、技术创新等方面内容。

    (二)明确了专家委员会的议事原则。专家委员会议事要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为政府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专家论证会议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在评审会议中适用回避原则。

    (三)明确了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专家委员享有向相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权利并承担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等义务。

    (四)明确专家委员会的管理措施。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委员会进行更新,移除不再符合要求的专家,并及时发布专家委员会最新动态。对于自愿退出或因职务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委员应立刻终止其专家资格。明确取消专家资格的具体行为,规范专家委员会管理。

    四、征求意见情况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全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及全社会公开征求对《管理办法》的意见,共收到反馈的修改意见1条,其中已采纳1条。根据提出的修改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认真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并经过厅合法性审查和厅务会审议通过。

文件链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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