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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推进工作方案等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设〔2018〕6号)
2018/5/4 10:50:2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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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7603号)等文件精神,我区被列为全国建筑师负责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地区。为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推进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推进工作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推进工作方案》等三项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工作,认真遵照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4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师负责制

试点推进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7603号),我区被列为全国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地区。为做好试点各项工作,提高建筑师地位,保障建筑师权益,使建筑师设计理念能够得到完整实施,提升我区建筑设计水平和建筑品质,打造具有桂风壮韵的建筑风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民用建筑项目中组织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研究探索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模式、监管方式和管理手段,探索建立民用建筑项目的建筑师负责制服务体系;全面整合建筑师及其团队在前期咨询、设计服务、专业协同、工程造价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抓好试点项目的落地,引导建设单位采用建筑师负责制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二、基本原则

(一)自主申报。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区内有意向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业主自主申报试点,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择优试点。加强统筹规划,有序开展试点。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并予以推进,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有序推进。各试点项目要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相关工作,依法试点,规范实施。

(四)积极创新。鼓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试点项目在管理体制机制、项目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大胆创新,为建筑师负责制模式发展探索经验。

三、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7603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102号)。

四、组织部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建筑师负责制主体设计单位由首席建筑师牵头,在项目全工程中履行报批报建、设计及设计管理、招标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评先创优等项目建设管理,并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控制。

五、工作步骤

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为期3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试点筹备阶段(20179月~20185月)。

考察学习先进经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部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建筑师赴区外开展专题调研,了解区外试点工作实施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学习试点先进经验,研究探讨我区相关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确定试点地区和项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试点。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选取本地有意向采用建筑师负责制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为试点项目。经综合考虑试点意愿、试点条件等因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南宁市和中马钦州产业园为全区首批试点地区。其他城市可不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试点。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86月~20205月)。

⒈出台配套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关于在民用建筑项目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开展专题座谈。为及时掌握试点推进情况,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召开推进试点工作座谈会,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效,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服务试点项目。试点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协助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建筑设计、规划报建、设计协调、设计审批、技术监督、质量控制等方面给予技术指导与服务。

培育试点建筑师团队。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鼓励和引导有意向的建筑师团队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建筑师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建筑师团队水平。

建立评估机制。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评估小组,为试点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及时跟踪评估试点项目关键节点,总结经验教训,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筑师负责制模式的进一步推广提供支撑。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06月~8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总结,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探索建立建筑师负责制模式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和建设项目管理的建筑师负责制服务体系,召开全区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总结会议,向全区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报试点工作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推进建筑业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推进建筑业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小组。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导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各项工作,着力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逐步改变政府技术把关角色,加强合法性审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简化审批流程的具体措施,积极实施项目审批承诺制。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全生命周期的质量与安全监管措施及手段,改进政府监管方法,推动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探索设计保险制度。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对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师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计入企业和建筑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信息报送和试点宣传。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善于总结经验,收集整理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积极宣传试点成果,为全面推广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

试点推进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文件精神,我区被列为全国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地区。为做好试点各项工作,切实提升我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水平和运行效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探索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组织实施方式和流程,建立后评估指标体系,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不断塑造具有桂风壮韵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提升我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水平和运行效能。

二、基本原则

(一)自主申报。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区内有意向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的项目单位自主申报试点。

(二)择优试点。加强统筹规划,有序开展试点,择优选择一批竣工投入使用两年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作为试点。

(三)大胆创新。鼓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在评估内容、评估方式等方面进行大胆创新,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发展积累经验。

(四)群众参与。通过多种宣传手段,加大试点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通过现场访谈、发放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将工程质量满意度等群众评价纳入评估体系。

三、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102号);

(七)《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

四、组织部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后评估工作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采取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试点评估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进行。

五、工作步骤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筹备阶段(20179月~20185月)。

考察调研学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部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区内有能力开展评估业务的设计企业开展专题调研,考察学习已经开展试点工作地区的先进经验,了解试点实施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探讨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确定试点城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全区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试点。经综合考虑试点意愿、试点条件等因素,确定南宁、柳州、桂林、北海4市为首批试点城市。其他地区可不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试点。

确定试点项目。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选取本市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作为试点项目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为已竣工投入使用两年以上、建筑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各试点城市应至少选取1个项目作为第一批试点项目。后续试点项目可不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确定试点第三方评估机构。选择区内同时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以及具有较丰富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经验的设计单位作为试点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经综合考虑试点条件、试点意愿、前期参与等因素,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为第一批试点第三方评估机构,后续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再确定其他批次试点第三方评估机构。

(二)实施阶段(20186月~12月)。

开展后评估工作。后评估工作包括设计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报告、设计图纸三大内容)、施工阶段和后期运营管理维护阶段。后评估结论主要针对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后期运营管理维护阶段进行论述,具体通过过程后评估、效果后评估、目标后评估、可持续性后评估等4个评估模块对试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其中,效果后评估作为现阶段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后评估工作的主要评估模块,是对项目实施效果作出全面的分析评价,并为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估提供依据,主要包含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运营管理质量、环境影响、资源能源节约效果、社会效益、用户满意度等7个指标。其他评估模块可以视各试点项目的具体情况酌情开展评估。

实时跟踪指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导则(试行)》,并修订《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将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内容纳入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奖优选条件。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市财政资金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行标准及相关鼓励政策,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研究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试点项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式等给予指导与服务,并不断总结经验。

成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专家库。从我区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和机构中,选取建筑设计领域及相关学科从事建筑设计、科研、教学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长期从事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具有实践经验的相关专业人才成立后评估专家库。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91月~7月)。

扩大试点项目范围。除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以外的其他10个设区市应至少各选取1个项目开展试点。

总结试点经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总结,梳理试点项目在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编制《广西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标准(试行)》,出台和完善与后评估相关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构建完整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体系,在全区全面推广实施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推进建筑业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区推进建筑业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工作小组。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导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各项工作,着力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试点工作情况,并加强与监察、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工作的支持与帮助,确保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咨询机制。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由各行业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咨询小组,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评估模式的进一步推广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政策引导。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有利于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工作的角度出发,制定各项鼓励政策,鼓励更多的建设单位和项目参与试点工作。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大试点工作宣传力度,并开展相关培训,加深各地主管部门及相关建设、设计等单位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工作的理解,提升其工作能力,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善于总结经验,收集整理试点工作相关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

试点推进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文件精神,我区被列为全国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地区。为做好试点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勘察现场、试验室行为和成果质量管理标准化,切实提升我区工程勘察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开展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充分运用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手段,提高我区工程勘察行业信息化水平,加快推动信息技术与行业发展深度融合,创新工程质量管理方式,推进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机制。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促进我区工程勘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相关工程勘察企业负责具体实施。同时,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二)择优试点,突出重点。为确保试点成效,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择优选择部分市为先行开展试点地区,择优选择部分有实力的区内工程勘察企业为先行开展试点企业,针对主要影响勘察成果质量的外业钻探环节开展试点。

(三)改革创新,注重实效。鼓励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采取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三、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102号);

(七)《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

四、工作内容

工程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是指将工程勘察外业和室内采集的各项数据,包括人员、设备编号、时间、位置等信息传输至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相有关方面通过数据的展示、分析、统计、提示等进行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方式。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勘察质量监管信息化。依托自治区层面建立的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勘察生产的全过程监管,以及对项目各类信息的实时管控。通过政府勘察质量监管平台对有关人员活动、设备使用、行为数据(位置、时间、照片)等信息进行甄别,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二)现场钻探描述与记录全过程信息化。通过外业描述和记录信息化(在智能手机或电脑上进行钻探描述与记录),记录外业作业的全部过程,留下时间和位置信息痕迹,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提供数据基础,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的效率和成效。

(三)成果资料交付及存档信息化。强化勘察成果文件的数字化交付和数字化存档等方面试点。通过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直接存储大量的原始资料,或对原有纸质原始资料进行数字化存档,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过程可追溯。

五、工作步骤

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试点筹备阶段(20179~20185月)。

确定试点城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全区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试点,同时向区内部分有实力的甲级勘察企业征询试点意愿。经综合考虑试点意愿、地质类型、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南宁、柳州、桂林、北海4市为首批试点城市。其他地区可不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试点。

考察学习先进经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工程勘察企业负责人,前往先进省份考察学习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工作经验,了解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有关政策制定、系统开发建设使用等情况。

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在试点城市中组织工程勘察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作为第一批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企业,由试点城市进行初步认定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个试点城市应至少上报1家试点企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最终认定并公布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召开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动员会议。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86~12月)。

建立信息系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开发建设自治区统一的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组织编写相关试点工作管理规定。各试点企业要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推动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配置相关信息采集设备,确定试点项目,并对项目负责人、描述员开展信息化设备和软件应用培训工作。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负责人学习试用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为实现全面监管做好技术准备。

开展具体项目试点。每个试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和技术实力确定试点项目数量(至少安排3个试点项目),项目所在地应在4个试点城市辖区范围内。各试点企业要经常组织项目组人员认真学习、熟悉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并及时反馈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组人员必须按照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按时按质提交相关勘察数据,以满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实时跟踪指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试点项目操作指南》,不定期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对试点城市、试点企业、试点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报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市财政资金支持试点工作,熟悉使用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指导试点企业在本市开展试点项目勘察作业。试点项目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各方要积极配合开展试点工作。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91~7月)。

扩大试点范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部设区市,确保每个设区市试点项目不少于3个,根据试点工作情况考虑推进全区工程勘察项目应用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理信息系统全覆盖。

总结试点经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试点项目在信息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召开全区试点工作总结会议,向相关单位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报试点工作情况。同时,出台我区勘察质量监管信息化方面的相关标准、文件,为在全区全面推广实施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提供政策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推进建筑业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区推进建筑业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小组。各试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导辖区内的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开展勘察质量监管信息化工作,着力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主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争取获得更多部门的支持,共同推动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的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政策引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制定出台工程勘察招标文件范本和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将企业实施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工作纳入评标优选条件;修订《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将项目实施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纳入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奖优选条件。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有利于推行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的角度出发,制定各项鼓励政策,鼓励试点勘察企业提供更多项目参与试点工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大试点工作宣传力度,并开展相关培训,加深各地主管部门及相关建设、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对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理解,提升其工作能力,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善于总结经验,收集整理试点工作相关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政策解读:《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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