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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2018/10/19 16:36:5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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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防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精神,加强防雷工作质量安全监管,特制定本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2016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明确规定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等方面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导致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防雷工程的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分歧,如防雷装置的施工程序、资质要求、验收要求、检测报告的认定等。为解决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问题,有的城市将防雷作为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有的城市仍然将防雷作为单独的分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为解决当前存在问题,有必要印发本通知。同时,四川、福建、新疆等多个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已相继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我厅起草《通知》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共有5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条:明确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三条:明确防雷工程的审图要求。

    第四条:明确防雷装置作为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检测费用由委托检测的单位负责。

    第五条: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录入诚信库,并从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政策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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