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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2018/7/16 10:36:3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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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施行以来,对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市场发展迅速,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要求随之增高,但是当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领域仍然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专业技术性强,作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建筑施工领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事故多发;二是依然存在部分无证或持假证上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人数满足不了建筑市场建设需要;三是特种作业为高危工种,而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对安全作业培训重视不足,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较高。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2015年《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规定有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依据及参考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桂政发〔201680号)。同时,参照浙江、江苏、湖南、山东、福建、内蒙等省的做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总则

1.《办法》指导思想在于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见第一条)

2.《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有关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补充,主要明确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补充后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范围共10个作业类别、22个工种(见第三条)。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假如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以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我厅自2008年至今,历时10年,在深入调研、认真论证、普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并发布了《办法》。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六条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考试考务、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办法》第六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作出明确要求,与法律法规相适应)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精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施社会化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可参加本企业培训机构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岗前安全作业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活动。(见第八条)

3.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对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教学及管理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见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1.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要求,为加强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确保考核质量,办法对考核内容和合格标准、考核设施设备、场地、考评员等提出具体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健康要求的可操作性,《办法》对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有关疾病作出了禁忌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力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对相应工种视力、听觉等健康的作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办法》对考试机构、考核发证机关对考试、考核发证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严格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使用电子证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二十条)

(四)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的实习、参加继续教育、佩戴安全防务用品等权利义务规定,对用人单位履行职责做出了具体要求。(见第四章)

    (五)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

办法明确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时间及条件、提提交的材料、延期复核不合格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说明。(见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条)

对延期复核的程序、时限等行政许可作出了严格规定。(见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

1.明确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具体内容,将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监管。(第三十三条)

2.结合近几年我区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发现问题,考核发证机关对操作资格证书撤销及注销情形做出说明。(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

 

政策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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