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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试行)的通知》解读材料
2018/12/21 10:41:04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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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2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督〔201837号)要求,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出台《标准》的必要性

(一)出台《标准》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201751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对规范全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填补城市管理执法标准的缺位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该办法未对具体城管执法行为的标准进行明确。因此,制定出台《标准》,有利于规范全区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基本规程及执法要求,使具体执法工作有章可循,为推进我区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规范化建设,加强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以及推进全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有效指引。

(二)出台《标准》是创新社会治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突出问题的需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以来,我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城市容貌得到有效改善。出台《标准》能更好地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短板,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城市高效有序运行,为建设创新城市注入新活力。

二、《标准》的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标准》的框架。《标准》共设置了6个章节,共132条标准条文。

(二)关于《标准》中的执法行为部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几乎包括目前我国行政法实践中的全部执法行为,而每种执法行为既有与其他执法行为的关联性,也有进行独立标准的必要。因此,在执法行为部分中,设计了执法巡查(检查)、责令改正、简易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执行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共计7节内容对执法行为标准进行规范。

(三)关于《标准》中的执法制度部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各种执法行为中,有一些制度是需要统一适用、统一标准和统一更新的。为此,《标准》中设置了执法制度部分,就城市管理执法中涉及到的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调查取证制度、法律送达制度、执法听证制度、案卷管理制度、裁量基准制度、统一执法文书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等方面分别设置了10节内容进行规范。一方面,可以防止执法行为标准内容过于冗长和反复;另一方面,单独设置执法制度,有利于与上位政策和标准进行对照。

(四)关于《标准》中的执法保障执法监督部分。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标准化和执法制度的落实程度既有赖于强有力的执法监督,也有赖于必要的执法保障。针对目前我区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普遍反映的迫切需求,《标准》中设置了执法保障和执法监督2个部分内容,前者设置了执法人员、协管人员和执法后勤共3节内容进行规范。后者设置了监督机构和监督实施2节内容进行规范。标准条文重点用以标准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的管理、标准执法后勤保障措施,同时设置了执法监督的基本机制和基本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

(五)关于《标准》中未涉及到内容。由于目前我区正在实施机构改革,故《标准》未涉及执法部门的权限、执法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安排、与其他部门的执法协同等内容,待我区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后再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政策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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