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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材料
2018/12/29 17:13:1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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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起草《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推进广西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逐步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2018年12月29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问题二:《指导意见》重点解决了什么问题?

    答: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的地位”;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试行建筑师负责制”。2017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同意广西列为全国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地区。因此,《指导意见》重点解决如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建筑师在民用建筑项目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建筑师的地位,保障建筑师合法权益,抓好试点项目的落地,提升工程建设品质,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问题。

    问题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广西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反映突出的问题,结合广西实际,对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如何试点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广西试点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主要目标。一是明确广西试点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积极稳妥”;二是明确主要目标是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试点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并从试行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开始,逐步向全过程咨询服务探索。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一是明确《指导意见》只适用于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二是明确本指导意见所指建筑师是以所在的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团队。建筑师负责制是以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

    (三)试点探索主要工作内容。《指导意见》在提出原则性要求指导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基础上,对各地应探索的具体实施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是提出了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内容,以所在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按照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内容,并对服务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资格予以了明确;二是明确了委托方式,对依法应当招标和可由业主直接委托的试点项目对应委托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三是提出了建筑师负责制服务实施的人员配置要求,规定了团队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四)积极稳妥推行建筑师负责制。一是明确鼓励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由于中小型项目较简单,有利于培育建筑师负责制能力,因此鼓励优先在中小型项目中优先试行建筑师负责制,明确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具体激励措施,各试点地区可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做法制定有关激励措施;二是明确各试点地区可积极探索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针对试点项目简化审批流程的具体措施,先行豁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承诺方式先行开展施工招投标工作,准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许可证后应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不符的可依法撤销施工许可;三是明确项目参与各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设计企业按照所承接的咨询服务内容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建筑师具体的权力、责任、义务在设计单位与其签订的内部协议中依法予以明确;四是明确设计单位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五)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明确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人才培养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来对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推行予以组织保障。

    问题四:《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适用的范围是: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问题五:《指导意见》中建筑师和建筑师负责制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建筑师负责制组织模式的论述,结合推进试点工作需要,同时在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提出了建筑师负责制以及其中建筑师的定义,明确建筑师负责制是以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对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开展咨询服务的工作模式,并不是以个人去承接业务并承担全部责任,其中的“建筑师”也并不是注册建筑师一个人,而是设计单位的整个服务团队。

    问题六:《指导意见》中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的“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要求,《指导意见》将建筑师负责制服务内容规定为设计企业可按照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设计咨询、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监理、运营维护、改造、拆除等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内容,因设计是核心,所以至少应包含设计咨询服务内容。在目前我国法律框架下,设计、勘察、监理等内容均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指导意见》对相关资质要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的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设计企业自身不具备勘察、造价、监理等其他专业咨询服务资质的,明确应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同时明确了项目设计各专业负责人、勘察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监理负责人等项目团队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因设计单位本身是与施工单位一体的工程总承包方,基于“自己不能监管自己”的原则,明确建筑师负责制服务内容不得再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内容。

 

 政策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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