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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2019/4/4 17:13:1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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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是建筑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广西建筑业发展势头良好,但广西建筑市场的监管制度和诚信制度发展还够不完善,市场参与者诚信意识不足,建筑企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依然存在,监理企业履职不到位问题比较普遍,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解决当前广西建筑业面临的问题,加快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已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迫切要求,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引导监理企业重视自身诚信建设,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信守法,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确保广西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工程监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十分必要。

    (二)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要“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质量安全考核权重”和“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同时作为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监督、保险担保的重要参考”的工作要求。

    (三)有相关各省市成熟的经验供参考。从2005年11月开始,为促进我国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不断完善,原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筑市场诚信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并在浙江、江苏、上海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体系。目前,全国已有上海、福建、山东、湖南、吉林、天津、黑龙江、广州、南京、杭州、成都、济南、珠海等多个省市建立了各自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为我区建立相关制度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现场履职行为、信用记录三个部分,总分100分,其中:经营管理15分、现场履职行为50分、信用记录35分。

    经营管理选取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及企业在税务部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的信用记录作为评价指标。

    现场履职行为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工程实体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情况四项内容。其中: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得分权重为40%、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履职得分权重为30%、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履职得分权重为2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得分权重为5%。

    信用记录指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监理企业因其良好行为获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表彰;不良行为记录指监理企业因其不良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评或处罚。对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本项基础分为20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分数相互抵扣。  

    (二)信息的采集。监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和企业良好行为信息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企业自行录入。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信息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采集,由评价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录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各级主管部门采集录入。

    (三)评价结果运用。评价分数用于监理招投标中替代现有范本中的企业信誉实力分。各设区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时,监理企业信誉实力分由自治区级、市级两部分评分组成,其中企业由本办法评价得到的诚信综合评价分占60%~100%,设区市级信用分占0~40%(具体权重由各设区市在该比例范围内自行决定)。监理企业信誉实力分按诚信评价分乘以10%记入投标总分。企业信用记录还作为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审批、动态核查的考核内容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政策文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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