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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办法》(桂建发〔2019〕18号)政策解读材料
2019/12/31 16:32:0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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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9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全区各地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积极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增加普通住房供应,多渠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做出了积极努力。2019年2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桂政办发〔2019〕22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有效解决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审批难、土地变性难、扶持政策落实难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截至2019年10底,全区危旧改住房改造累计审批的项目有603个,已累计开工建设的项目有416个,基本建成的项目近300个。制定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办法已势在必行。

  《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房改部门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改造项目,房改部门核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建设单位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证。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确认和发证工作,推动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制定的文件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桂政办发〔2019〕22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办证办法》(桂建房〔2006〕44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审批和确认办法》(桂房改字〔2004〕31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进行确认,主要基于三个要求:一是落实《暂行办法》精神。《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改造项目,核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二是巩固自治区清房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要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新建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为了解决一些地区和单位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过程中存在执行政策不严、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供应非还建住房等问题,防止出现违规多占住房现象,对项目进行确认,核准是否按照项目审批文件、规划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户型面积规定建设,供应对象是否已经当地房改部门审核购房资格、是否已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信息系统备案等,能有效预防发生新的违规多占住房现象。

  (二)关于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根据《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等文件精神,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不动产权证事项时,只认可房改部门出具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建设单位需凭房改部门发放的确认材料向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的材料按照办证办法要求进行准备。

   四、惠民利民举措

  (一)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办证工作的举措。《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全区各市县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部分项目已建成交付使用,由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是我区创新做法,各市县均反映针对此类住房的办证问题,尚无具体的操作文件,致使办证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急需出台办证办法。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办证工作流程和要求,解决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和办证工作中的瓶颈和障碍。

  (二)为全区政策性住房信息联网打下坚实基础。自治区房改办组织开发了广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全区已审批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已在该信息系统中录入建设单位信息、项目信息、供应对象信息,项目确认依托该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办理。通过广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形成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数据库,提高管理效率,为下一步全区政策性住房网上管理、办证、查询等业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相关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广西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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