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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5〕52号)
2015/7/22 17:09:5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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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江(证书编号:桂建安C(2014)0005704):

经查,2014512日,你担任柳州市励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的柳州市金鹅福地4#5#6#楼及地下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鹅福地项目“5.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14219号),认定柳州市励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未能督促作业人员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操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作为该工程的专职安全员,你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5615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40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收回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C(2014)0005704),并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1年,暂停时间自2015720日至2016719日。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

联系人及电话:符发军,0771-226005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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