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广西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5〕53号)
2015/7/22 17:11:3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字体:  】【颜色: 绿

韩永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45001441):

经查,2014510日,你担任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广西区公安厅警卫中队营房及通信站营房(4#)警用装备仓库(5#)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广西区公安厅警卫中队营房及通信站营房(4#)警用装备仓库(5#)建筑工地“510”死亡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287号),认定该项目监理单位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消防管安装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作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你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5612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37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6个月,暂停时间自2015720日至2016119日。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

联系人及电话:符发军,0771-226005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3日

         

 
打印】【关闭
版权所有: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制作维护: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建设大厦14楼  邮政编码:53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