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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5〕32号)
2015/9/30 15:46:35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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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承建的防城港市江畔水晶小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足额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城市市区内未实行封闭式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督促落实整改,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被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防城港市防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桂建管〔2012〕119号)进行扣分,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5年6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5〕1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厅于2015年7月10日召开了行政处罚(处理)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经认真研究和讨论,鉴于防城港市江畔水晶小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且已基本完工,因此本机关对你公司的申诉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你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应于5日内交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

    联系人及电话:符发军,0771-226005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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