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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5〕29号)
2015/9/30 16:14:4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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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晓琴(二级建造师注册号:桂245121330759):

    经查,你在担任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防城港市江畔水晶小区项目负责人期间,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未组织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未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或班前安全活动,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作业期间无专职安全员在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或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封闭等重大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被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防城港市防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桂建管〔2012〕119号)进行扣分,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5年6月12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5〕1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厅于2015年7月10日召开了行政处罚(处理)听证会,听取了你的陈述、申辩,经认真研究和讨论,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和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工程项目经理,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同时收回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3)0002226)。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

    联系人及电话:符发军,0771-226005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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