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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5〕31号)
2015/9/30 16:16:1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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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4年5月12日,你公司在柳州市金鹅福地4#、5#、6#楼及地下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鹅福地项目“5.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14〕219号),认定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柳州市励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未能督促作业人员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操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认定你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公司《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及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你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5年6月15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5〕2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你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应于5日内交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

    联系人及电话:符发军,0771-226005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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