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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5〕30号)
2015/9/30 16:17:46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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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4年6月3日,你公司作为实施起重机械拆除具体作业的专业施工单位,在南宁市明都锦绣花园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唐山路明都锦绣花园建筑工地“6.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231号),认定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塔吊机拆除作业未设专人指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你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5年6月17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5〕2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你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应于5日内交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

    联系人及电话:符发军,0771-226005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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