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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5〕60号)
2015/9/30 16:24:5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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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轩(证书编号:桂建安C(2011)0002606):

    经查,2014年5月12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柳州市金鹅福地4#、5#、6#楼及地下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鹅福地项目“5.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14〕219号),认定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公司《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及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作为该工程的专职安全员,你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5年6月15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3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厅对你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收回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C(2011)0002606)。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

    联系人及电话:符发军,0771-226005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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