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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5〕34号)
2015/12/25 17:29:58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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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5年5月14日,你公司作为梧州市长洲区泰基•巴黎春天项目3#楼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梧州市长洲区泰基•巴黎春天项目3#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泰基•巴黎春天项目建筑工地5•1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梧政函〔2015〕176号),认定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柳州市捷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认定你公司“未能有效监督捷润公司做好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能有效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5年11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5〕40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计算。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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