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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5〕69号)
2015/12/28 17:34:1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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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新丰(证书编号:桂建安C(2009)0000278):

    经查,2015年5月14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梧州市长洲区泰基·巴黎春天项目3#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泰基·巴黎春天项目建筑工地5·1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梧政函〔2015〕176号),认定你“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致使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负此事故的次要管理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5年11月20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7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收回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C(2009)0000278),请你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层2009室

    联系人及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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