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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5〕71号)
2015/12/28 17:39:38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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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育荣(一级建造师注册号:桂145131304193):

    经查,2015年5月14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梧州市长洲区泰基•巴黎春天项目3#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泰基•巴黎春天项目建筑工地5•1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梧政函〔2015〕176号),认定你“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领导项目部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致使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负此事故的次要领导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5年11月20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7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层2009室

    联系人及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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