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广西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5〕72号)
2015/12/28 17:41:3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字体:  】【颜色: 绿

广西梧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查,2015年5月14日,由你公司所监理的梧州市长洲区泰基•巴黎春天项目3#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泰基•巴黎春天项目建筑工地5•1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梧政函〔2015〕176号),认定你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能对所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监理,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5年11月19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7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决定不予采纳。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30日,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层2009室

    联系人及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8日

 
打印】【关闭
版权所有: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制作维护: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建设大厦14楼  邮政编码:53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