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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112号)
2016/12/22 14:42:56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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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管〔2016〕1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委办〔2016〕110号)要求,为加强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是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所在。为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全面夯实共享发展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各类岗位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结合不同岗位实际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保证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可执行、可考核,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全链条责任实名追溯。

    (一)明确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的18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详见附件),明确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的各项职责。

    (二)明确企业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企业工作分工,具体明确和细化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明确企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本企业的职责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企业党办、工会、共青团等工作部门及负责人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指导责任,以及组织开展群众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责任。其中,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四)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本企业的生产性质和项目实际情况,明确本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明确其他各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由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生产车间组织明确细化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特别要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

    二、健全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的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责任体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检查和改进制度、安全奖惩和考核制度等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并重点健全完善以下制度: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主要是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比重,对于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主要是健全完善企业、分公司定期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班组班前会安全例会制度、项目部周安全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主要是健全分公司安全生产月度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季度大检查、复工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制度,以及项目部安全生产周检查、安全生产日巡查制度和施工作业的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重点部位和环节安全生产检查等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要求,检查情况要登记在册。

    (四)健全完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是完善设备选型、采购、租赁、安装、检测、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及时消除设备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和隐患,确保设备安全完好,并适时对设备进行淘汰和更新。

    (五)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主要是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立足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主要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及责任制考核结果、安全生产投入、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监督作用。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三、强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一)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2012〕1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桂建管〔2012〕105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编制岗位安全责任的标准、规范和目录,做到所有从业人员都有明确的岗位,所有岗位都有明确、清晰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分类组织实施,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使其真正具备岗位所要求的资格、知识和能力水平。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可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三)积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帮扶引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坚持每年召开一次现场观摩会,发布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介绍视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技术服务、聘请专家等方式,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工程建设重要环节的监管,汇总共性问题,研究落实整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创建试点,实施典型引路、对标整改,整体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实施严管重罚和惩防并举。坚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活动,定期曝光严管工程,严格落实重罚措施。认真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绿、黄、红”三色监管制度。研究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黑名单”,依法依规严格采取限制或禁入措施。

    附件:企业18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

企业18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⒈ 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⒊ 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⒋ 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⒌ 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⒍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⒎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⒏ 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

⒐ 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⒑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⒒ 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⒓ 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⒔ 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和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⒕ 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⒖ 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⒗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⒘ 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风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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