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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科[2012]42号)

2012-07-17 11:16:59 来源: 收藏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市政(市容)局,墙改办,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11〕1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11〕1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建筑节能220万吨标煤,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112万吨标准煤,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64万吨标准煤,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节能16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推行绿色照明实现节能28万吨标准煤。

    (二)治污减排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和北海市达到90%以上,其余设区市达到85%以上,县级市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75%以上,建制镇达到65%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并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全区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3.34万吨、1.83万吨。全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突出抓好发展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经济激励,完善技术标准,强化科技支撑,落实目标责任,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建筑节能重点工程

    (一)继续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一是研究制定广西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出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标准、规范。二是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广西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技术细则。三是继续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十二五”期间力争完成30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四是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并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相关示范。

    (二)继续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夏热冬冷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既有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改造重点内容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和技术政策,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分解改造任务情况,按要求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应地区,并将分解结果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一是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要求,继续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在“十二五”期间,设区市应完成对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全口径统计,确定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重点排查年总能耗高于500吨标准煤的建筑物,并提出监管措施,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二是继续建立并完善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扩充和完善广西区级和南宁、柳州市级的能耗数据中心建设,完成桂林市级数据中心建设。对70栋以上公共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公共建筑能耗可监测、可计量。三是继续推进“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及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四)推进建设领域能源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标准、规程和工法,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力度;在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推广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

    (五)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使用好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网“以奖代补”资金,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继续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全区新增配套管网4261千米,设区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

    三、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一是推动《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尽快发布实施。二是加大对建筑节能的监管力度,提高设计文件质量,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确保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在95%以上。三是按照《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规定,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四是继续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工程准入。五是引导新建公共建筑实施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将公共建筑分项计量设计纳入设计基本要求。

    (二)强化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管理。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审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南宁、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满足城市发展对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重点加快建设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二号线两条线路,积极推进柳州市、桂林市城市BRT(快速公交系统)的建设。继续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三)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一是组织编制广西绿色照明规划,指导各地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二是结合绿色照明试点示范工程,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城市照明方面的应用。三是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实施城市道路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开展“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严格控制景观过度照明。

    (四)促进农村节能减排。一是开展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发展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二是自2012年起,实施村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全区村镇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开展“村收镇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试点,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基本覆盖全区的“村收镇运县处理”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三是开展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试点,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

    四、推进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一)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一是研究开发节能利废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推进资源循环再利用,争取 “十二五”期间固体废弃物利用累计总量超过1000万吨。二是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比例。逐步淘汰粘土生产线,逐步关停24门及以下轮窑、开口窑等落后砖瓦窑炉工艺及设备,淘汰落后砖瓦产能37.5亿块标砖。争取到2015年末,全区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突破180亿块标准砖,实现年节能112万吨标煤,年节地2.53万亩,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69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2.51万吨。三是加快推进“禁实限粘”步伐,全面开展县城“禁实”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全区所有县城完成“禁实”目标任务。四是完善和强化墙改基金政策,增强宏观调控和扶持作用。五是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监管,建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长效机制。

    (二)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精神,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垃圾回收、转运体系,推进垃圾处置及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到2015年,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南宁、柳州、桂林、北海4个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7%)。三是加快推行城镇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加强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南宁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南宁市、桂林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贵港市、玉林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其中南宁市达到50%。四是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对已停用的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综合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消除污染与安全隐患。

    (三)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一是指导各地组织编制城市节水专项规划。二是以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推动城镇节水工作,强化用水节水统计管理、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的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做好节水型城市的申报和考核工作。三是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城市水系治理及生态修复方面发挥再生水功能,力争到2015年,再生水回收利用率达5%。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一)加强科技项目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推广工作,引导开展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科技研究,夯实行业科技进步的基础。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力度,加强对各地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修订“2007年广西建设领域重点推广十项技术”,促进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建设建筑节能技术示范基地。依托科技部“十二五”科技支撑项目——“夏热冬暖地区新型节能建材研发与公共建筑被动式节能技术研究及示范”课题的实施,以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及该院科研实验楼为载体,打造我区首个节能综合示范基地。

    六、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逐步满足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污泥无害化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二)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开展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调研,总结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准入条件。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建立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七、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二是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节能减排相关规定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察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一是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二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配合发改、财政等部门,对设施运行达不到要求或无故不运行地区的项目资金予以限制。三是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加强项目审查,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规模和工艺,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效能。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强化对排入下水道的水质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四是强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厂等级评定,并启动垃圾焚烧场等级评定工作。

    八、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严格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二)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引导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前期咨询、后期检测等各方面的专业服务,逐步建立规划设计、技术咨询、科研、检测及能效测评各领域全方位的绿色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发展推广绿色建筑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支撑,推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九、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与宣传教育

    (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院校、科研院所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宣传活动。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筑节能知识培训。通过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建筑节能标准、熟练应用建筑节能技术的能力。制定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办法,对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