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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20号)

2005-09-30 18:18:56 来源: 收藏

桂职办 [2005] 120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建设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业绩显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取得良好效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 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县及以下所属单位的人员考B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大中型设计项目,即两项一级工程、或一项一级工程及两项二级工程的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或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大型工业厂房或成片开发项目中不少于五项民用建筑的设计。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国家级设计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或者参加省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中标者。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相当二级以上工程两项以上的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任一级(甲级)建筑施工、安装、监理企业技术科(室)、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一级岩土工程、或一项一级岩土工程及两项二级岩土工程项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四)从事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两个大型工程项目中负责子项的建设全过程。

    2、独立主持过两个中型给水工程的建设全过程,或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5、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技术科(室)负责人3年以上或中型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工业与民用建筑两项一级工程、或一项一级工程和两项二级工程,或工业建筑大型两项或大型一项及中型两项以上的项目建设。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六)从事人工环境工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以上大型工业或一级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的建设全过程。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在其中主持两个二级课题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七)从事建筑电气、智能化工程科研、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综合布线系统及其它4个子系统以上的工程。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公用建筑两项一级工程、或一项一级工程及两项二级工程,或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堂及多功能厅的装修装饰工程。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九)从事区域、城市、村镇规划设计与研究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或承担编制过市域(地级)以上的区域规划设计,省级城镇体系规划、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设计、15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分区规划设计。

    2、主持或编制完成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各类园区总体规划设计,并能跟踪实施2年以上。

    3、主持过15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相当于国家和省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两项以上,或编制过相当于居住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五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两项一级风景园林工程、或一项一级风景园林工程及两项二级风景园林工程。

    2、担任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或中小型公园、绿地设计、施工五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高等级公路累计40km以上,或低等级公路10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参加中型以上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2、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路15km以上,或非主、次干路累计4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15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或交通工程设计两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二)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两项一级城市燃气工程、或一项一级城市燃气工程及两项二级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主持编制了主要设计、施工文件。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4、担任城市大型燃气厂技术科(室)负责人的岗位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三)担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工程三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工程五项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过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二、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三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3、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一项以上大型或二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五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3、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大中型工程运行,并主持二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4、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省()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科技项目二项以上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科技项目四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并参加了相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某专项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编写与审核工作三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采样选点、分析、数据处理到报告编写等全过程四年以上;或作为某一环境要素负责人,从事该要素监测数据处理、分析、报告编写等技术工作四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5、主编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三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三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开发应用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三项以上。
  7、在环境监测信息利用中有独到见解,起草或主持起草关于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等专题报告五项以上,并被省()级环保主管部门采用。
  ()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制订、修订市()级以上颁布的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三项以上。
  2、主持制订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三年以上,实践证明其计划既先进又行之有效,对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3、对三个以上企业的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经鉴定验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4、主持推广环保新技术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业绩(获奖)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市(厅)级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质工程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达到市(厅)级先进水平,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以及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技术问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七、完成一级工程一项或二级工程两项,质量达到市优水平的技术贡献者。

八、作为主要起草参加制定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本人完成50%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一、二、三条之一或四~六条中的两条,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本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省(自治区)、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国家三等或省(自治区)、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荣获国家三等、部级二等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软件、优秀标准文件、优秀工程)、优质工程以及其它科技成果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荣获国家级奖、部级三等奖、省(自治区)一等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软件、优秀标准文件、优秀工程)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自治区优秀厂长(经理)。

五、任省(自治区)、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获省(自治区)、部级表彰者(以证书为准)。

六、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订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进评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房和前(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四)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五)“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 “ISSN”或省级公开刊号,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及以下所属单位的人员考C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二级以上工程一项,或三级工程两项,或三级工程一项及四级工程三项,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国家级设计竞赛优秀奖以上获得者或者参加省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中标者。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本专业分支的二级以上工程一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负责过本专业三、四级以上工程两项以上的建设。

3、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相当一级岩土工程一项项目的建设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二级岩土工程或三项三级岩土工程的建设的全过程。

3、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从事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中型一项以上工程项目设计全过程。

    2、参加过两项小型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大型工程设计项目中某一子项设计全过程,或两项小型工程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

4、担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5、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过工业与民用建筑二级一项工程或两项以上三级工程的建设全过程。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六)从事人工环境工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项中型以上工业与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中央空调系统的建设全过程。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七)从事建筑电气、智能化工程科研、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综合布线系统及其它2个子系统以上的建设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省(部)级科研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工程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公共建筑二级以上工程一项,或三级工程两项建设全过程。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九)从事区域、城市、村镇规划设计与研究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的综合工作,或独立完成过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

    2、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开发区、各类园区等的总体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

    3、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两项居住小区级规模的详细规划设计(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较复杂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文物或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风景地段规划)。

4、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十)从事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家或区域的风景旅游规划,省、市级风景区规划,城市或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等工作的全过程。

    2、完成一项市级或两项居住区级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或完成三项以上小游园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在风景园林施工单位担任技术骨干,主持完成三项以上小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

4、在居住区公园、园林苗圃、花圃负责园林植物生产、养护管理三个生产年度以上。

5、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公路20km以上的线路设计或路基、路面设计与施工,或累计完成2平方公里的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施工。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二)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过中型以上城市燃气建设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过两项以上中型可行性研究(或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3、曾在大型工程项目全过程中负责完成某子项的设计(或施工),或主持完成一项小型工程设计(或施工),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施工验收)通过。

4、担任大型城市燃气厂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5、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足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一、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编审和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参加过全省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二、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规划、评价、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二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和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订、修订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技术条例、新监测方法等二项以上。
  ()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一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二项以上环境工程招标。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三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5.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环境技术的开发、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消化、吸收的工作。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二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或设备研制等工作,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环境标准的制订,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市()级环境规划或主持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4.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包括采样、分析、提交数据报告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5.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处理、分析、环境质量报告编写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6.完成监测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或开发应用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一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二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参加编制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二年以上。
  3.参加新技术推广或对企业三废治理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两项以上,被采用,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第八条    业绩(获奖)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省(部)级、市(厅)级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质工程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达到市(厅)级先进水平,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两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在本地区(市)、本系统(省)有较大影响,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以及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技术问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宣读论文一篇以上。

三、撰写解决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两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地市、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省(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地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地市、厅局级优秀厂长(经理)。

四、担任省(自治区)、部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者或技术负责人。

五、在省(自治区)、部级学术杂志上发表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三)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四)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六)“市级专业期刊”是指有“ ISSN”或省级公开刊号,由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