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5年5月13日,你公司在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10标白苍岭站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10标白苍岭“5.13”坍塌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5〕58号),认定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昆明百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未严格实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认定你公司“履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6年1月13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6〕 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30日,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