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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评选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推荐活动的通知

2007-08-28 15:53:55 来源: 收藏
桂建房【2007】50号
 
各市建委、房产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按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工作的函》(中物协函〔2007〕21号,见附件1)要求,为做好我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推荐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2006年度“全区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评选活动和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推荐活动。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接管物业的服务质量和实际情况,按照建设部《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建住房物〔2000〕008号,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2)的条件,自愿申报参加2006年度全区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评选活动。现将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全区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的基本条件(以下条件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前)
(一)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其中地级市相对封闭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应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大厦达到2万平方米以  上;县级市和县城相对封闭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业主入住率达60%以上。
(二)参评的住宅小区(大厦)实施物业管理时间(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时间)达到1年以上。
(三)参评的住宅小区(大厦)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四)参评的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与接管住宅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
(五)接管住宅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企业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收缴率达90%以上。
(七)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较为规范的岗位管理规章制。
(八)未发生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二、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二)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三)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申报时间
2007年8月22日至9月15日为申报时间,由各设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各市申报参加考评的小区(大厦)在申报阶段准备好有关申报材料,并填写《全区(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申报表》(见附件3)报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小区(大厦)进行初评,对初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小区(大厦)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我厅房地产管理处,我厅将组织对申报的住宅小区(大厦)进行考评,具体检查考评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评标准
考评按建设部建住房物〔2000〕008号文件及《标准》的有关要求,由我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组成考评组进行各专项评分。根据《标准》,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的考评分应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凡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住宅小区(大厦),将被评为2006年度全区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的称号。符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要求的,我厅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推荐。
五、参评项目申报的资料准备及要求
(一)参评项目申报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日常管理档案的基础资料和迎检资料,资料的准备应当按《标准》的要求分门类建档,以目录的形式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二)迎检资料中各项内容应当随时在基础资料和计算机物业管理应用软件中体现,便于随时查找。
六、申报的组织指导
全区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考评活动由我厅组织指导,申报评选具体工作由我厅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联系人:谢东,电话:0771—2264312。
 
附件:1、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工作的函》(中物协函〔2007〕21号)
        2、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3、全区(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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