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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劳[1998]73号)

08-12-03  【字体:  】【颜色: 绿  】 
专业分类
人事教育 
标  题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
建人劳[1998]73号 
发文日期
1998-05-05 
发文部门
建设部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说明
 
省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各地区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最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以计司收费函〖1998〗44号《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附后)复函我部,明确建安工程劳保费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办法执行。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安工程劳保费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这项费用实行统一预算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是建安工程劳保费计取办法本身的一种完善,是规范建筑秩序和平等竞争机制,防止工程投资流失,确保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劳保费来源,促进社会养老统筹和保障制度建立的一种积极有效的改革措施。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的复函,充分肯定了各地区的做法,在收费管理上,明确了这项费用不是公共福利性收费, 也不是建设基金, 更不是乱收费。对此,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二、已开展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地区,要进下加大管理力度,正确认清当前改革的形势,坚定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的信心,努力保持劳保费管理机构的稳定和人员的稳定,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劳保费收缴率。要根据中央关于提高养老统筹层次,年底前全部实地省级统筹的要求,建立与规范劳保费调剂积累金制度,强化劳保费的调剂手段。对所收取的劳保基金,一定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

  三、没有开展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地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切实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建筑市场的状况和施工企业的劳保负担情况,科学、准确、合理地做好有关劳保费收取标准的测算工作。在充分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他们的支持,尽快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四、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取的范围和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定额的管理分工执行,不得向全部由中央施工企业和异地施工企业承建的专业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如专业工程项目由本地施工队伍承建或分包,可根据本地施工企业完成的产值,按专业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收取劳保费。各地区必须站在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发展的全局上来认识这个问题,不能因局部利益,而影响当前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良好的发展形势。

  五、各地区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在对本地城镇施工企业进行劳保费拨付时,应以施工企业上缴社会统筹额为主要依据,其中对施工企业按自行完成产值正常返还以外部分,根据调剂积累金和施工企业负担情况进行适当补贴。按施工企业性质或成立时间早晚作为拨付劳保费依据的办法应逐步加以改进完善。

  中央施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完成建安产值所计提的劳保费应全部返还。异地城镇施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完成产值所计提的劳保费,可在扣除调剂积累金后全部返还。代收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解决施工企业中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作为当前的大事来抓,多渠道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于下岗职工较多的困难企业,在补贴劳保费时,可根据调剂积累金的情况,适当多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下岗职工的专项费用,以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

抄送:部内有关司
 
附件:

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司收费函〖1998〗44号

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你司建人劳〖1998〗56号《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劳保费计取办法减少建安工程投资流失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妥善处理好建筑企业劳保费管理问题,防止建安工程投资流失,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的基本稳定,建安工程劳保费,可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统一管理办法执行,并按规定使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将劳保费挪作它用。

以上所述劳保费适用建设项目执行地方建筑安装费用定额的部分。凡属执行中央各专业部门制定费用定额的部分,建安工程劳保费仍执行各专业部门规定。

特此函复。
专业分类
人事教育 
标  题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
建人劳[1998]73号 
发文日期
1998-05-05 
发文部门
建设部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说明
 
省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各地区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最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以计司收费函〖1998〗44号《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附后)复函我部,明确建安工程劳保费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办法执行。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安工程劳保费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这项费用实行统一预算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是建安工程劳保费计取办法本身的一种完善,是规范建筑秩序和平等竞争机制,防止工程投资流失,确保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劳保费来源,促进社会养老统筹和保障制度建立的一种积极有效的改革措施。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的复函,充分肯定了各地区的做法,在收费管理上,明确了这项费用不是公共福利性收费, 也不是建设基金, 更不是乱收费。对此,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二、已开展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地区,要进下加大管理力度,正确认清当前改革的形势,坚定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的信心,努力保持劳保费管理机构的稳定和人员的稳定,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劳保费收缴率。要根据中央关于提高养老统筹层次,年底前全部实地省级统筹的要求,建立与规范劳保费调剂积累金制度,强化劳保费的调剂手段。对所收取的劳保基金,一定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

  三、没有开展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地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切实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建筑市场的状况和施工企业的劳保负担情况,科学、准确、合理地做好有关劳保费收取标准的测算工作。在充分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他们的支持,尽快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四、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取的范围和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定额的管理分工执行,不得向全部由中央施工企业和异地施工企业承建的专业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如专业工程项目由本地施工队伍承建或分包,可根据本地施工企业完成的产值,按专业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收取劳保费。各地区必须站在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发展的全局上来认识这个问题,不能因局部利益,而影响当前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良好的发展形势。

  五、各地区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在对本地城镇施工企业进行劳保费拨付时,应以施工企业上缴社会统筹额为主要依据,其中对施工企业按自行完成产值正常返还以外部分,根据调剂积累金和施工企业负担情况进行适当补贴。按施工企业性质或成立时间早晚作为拨付劳保费依据的办法应逐步加以改进完善。

  中央施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完成建安产值所计提的劳保费应全部返还。异地城镇施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完成产值所计提的劳保费,可在扣除调剂积累金后全部返还。代收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解决施工企业中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作为当前的大事来抓,多渠道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于下岗职工较多的困难企业,在补贴劳保费时,可根据调剂积累金的情况,适当多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下岗职工的专项费用,以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

抄送:部内有关司
 
附件:

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司收费函〖1998〗44号

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你司建人劳〖1998〗56号《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劳保费计取办法减少建安工程投资流失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妥善处理好建筑企业劳保费管理问题,防止建安工程投资流失,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的基本稳定,建安工程劳保费,可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统一管理办法执行,并按规定使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将劳保费挪作它用。

以上所述劳保费适用建设项目执行地方建筑安装费用定额的部分。凡属执行中央各专业部门制定费用定额的部分,建安工程劳保费仍执行各专业部门规定。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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