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9〕59号
各市建委:
根据2009年全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安排,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检测工作质量检查的通知》(桂建管〔2009〕2号),部署了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工作。今年4月至5月中旬,我厅组织检查组对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贵港、玉林、百色、来宾、崇左等10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南宁、柳州等10市共87家检测机构,其中综合类33家,见证取样类27家,专项类13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14家。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够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测行为规范。但总体上仍存在一些需要整改的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除南宁市外,其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桂建质〔2006〕18号)的要求,建立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未能对辖区内的检测信息实施网上监管。 (二)检测机构 一些检测机构存在制度不落实、管理不严格问题,有的甚至出具假报告、超出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影响了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给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具体表现为: ⒈ 检测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超出计量认证或资质范围承揽业务。如,一些检测机构没有门窗检测资质,也出具门窗检测报告;无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资质,也出具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报告;一些检测机构没有主体结构检测资质但却出具建筑物垂直度检测报告;尚未通过止水带的体积膨胀率及高温流淌性的计量认证,但却出具止水带的体积膨胀率及高温流淌性检测报告。 ⒉ 检测机构未做试验即出具报告。在检查中发现,一些检测机构未进行试验即出具检测报告。主要有水泥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配、砂浆配合比试配、钢筋原材试验等。 ⒊ 质量体系管理文件与实际检测工作相脱离。有的检测机构虽按照《评审准则》要求建立了质量体系,但未按照质量体系的规定运行。个别机构在编写质量文件时,片面理解《评审准则》要求,不按本单位实际情况,使质量文件与检测机构的工作与实际不一致,导致质量体系流于形式,缺乏指导性。个别机构甚至仍采用旧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⒋ 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合伙作假或对检测委托单审查不严。主要问题有:委托单信息不全,委托检测项目没有填写或填写错误;检测报告信息与委托单的信息不一致;委托单见证人签名用电脑打印;委托单的改动不符合要求等。 ⒌ 样品留样作假或不符合规范要求。对于有留样要求的检测项目,在现场找不到试验样品;样品的编号混乱;对于非破坏性样品,有的检测机构没有建立处理样品的工作制度及相关记录。 ⒍ 原始记录不规范。有些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信息不全;缺仪器设备型号和编号等信息;非自动采集项目的原始记录无手写原始记录,难以检查和重现检测过程;部分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追溯性较差;原始记录涂改现象严重。 ⒎ 设备管理不到位。仪器设备标识过期,未能及时送检;仪器设备使用、停用、维修记录混乱,个别仪器处于不正常状态依然做试验;部分检测机构收到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测试证书后,对结果未进行确认。个别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精度及尺寸,但仍出具不符合实际的检测结果。 ⒏ 对检测不合格项目未进行登记和上报。部分检测机构对不合格检测项目没有进行登记,未建立不合格台帐,也没有按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些检测机构的建筑材料检测,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没有检测不合格的记录。 ⒐ 桩基高应变检测超出适用范围。部分检测机构采用高应变试验方法判定桩身承载力时,锤重达不到规范规定的下限要求。动测的原始数据采集处理不规范。 ⒑ 标准养护室不符合标准要求。一些机构的标准养护室温度控制及加湿设备不符合要求,温、湿度达不到规范要求;试验人员未按要求定时检查和记录。 ⒒ 未建立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除南宁市外,其他市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19号)建立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未使用全区统一的检测试验表格和检测试验报告格式;一些机构虽然采用了计算机与试验机联机方式,但未保存试验曲线及相关检测信息;检测试验信息未能及时向监管平台上传。 ⒓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存在的问题:部分单位标准养护室未达到规范要求条件,温、湿度控制仪器设备失效,未对控制结果进行有效监控;温、湿度监控记录不规范;部分机构未按备案要求配备齐全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未按时检定或校准;样品的留样分散放置未单独设留样室;现场存放施工方委托做的不同成型日期不同编号的试块;分厂试验室试验人员配备不足等。 ⒔ 对新规范的更新不及时。一些机构未及时按照新标准添置或更新仪器设备,普遍存在复合水泥未做流动度试验;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的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门窗检测设备未能及时更新的问题。一些机构的来样委托单上原始记录试验方法仍显示按旧标准。 ⒕ 部分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检测人员的检测技术知识掌握不够,对检测标准理解有偏差,有的专业不对口,特别是对于技术要求较高的检测项目,出错较多,难以保证工作质量。
二、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一)超出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出具假报告、人员不符合要求,以及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检测机构(见附件),一律要求限期整改,在整改合格前,不准承揽新的检测业务。待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向所在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对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和整改报告一并报送我厅建管处。我厅将根据复查和整改情况作出是否可以承揽新的检测业务的决定。 (二)对出具假报告、超出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工程,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三)凡本通报未列举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存在的其他问题,我厅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另行函告,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建管处。
本检查通报将同时在广西建设网上发布。
附件:限期整改的检测机构名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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