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行业资讯 信息服务 在线办事 专题专栏
欢迎光临广西建设网     
  计划统计 | 建设工程 | 勘察设计 | 建设科技 | 村镇建设 | 规划园林 | 城市建设 | 房 地 产 | 建筑安全 | 工程造价 | 工程检测 | 培训注册 | 墙体革新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行业资讯-->房 地 产-->详细信息
 
如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房屋抵押登记需多种证明
2006-4-21 10:08:34   来源:南宁日报
  记者从南宁市房产局了解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必须持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值证明、身份证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填写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并按抵押房地产类别分别交验下列材料: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数额证明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评估价值的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界线和面积的分割图;

   *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因故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暂免),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提交生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红线图)、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证明等,在建工程为商品房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抵押: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投稿】【打印】【关闭】  





民族元素扮靓南宁迎大...

李克强要求:落实科学...

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地...

全州县召开迎大庆深入...


本月点击排行

关于本站入网服务网上广告本站导航联系我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主办
广西建设信息中心承办 业务电话(0771)2260122、2260125 传真(0771)2260125
桂ICP备05001677号
webmaster@gxcic.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