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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提高
2006-8-15 15:52:20   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1号国务院令,公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该《条例》对1991年颁布的《大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尤其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据新华社报道,针对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补偿补助标准偏低、范围偏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该《条例》提高并统一了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据知情人介绍,制定这个《条例》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商品房开发等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补助标准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与之相比,原《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偏低。二是由于原《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补助标准,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工程一个补偿补助标准的问题,甚至同一地区、同一项目补偿补助标准也不统一,引发移民攀比心理,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三是在南水北调工程等建设征地中,已经采用了16倍的补偿补助标准,实践证明效果较好,移民基本满意。

  此外,针对实践中补偿补助资金来源和发放制度不够规范的问题,为了兼顾移民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这个《条例》落实了补偿补助资金来源,规范了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一是为了确保补偿补助制度落到实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列入工程概算。二是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三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与承担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协议,按照妥善安排移民生产生活的原则,落实资金的发放。

  《条例》还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应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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