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6〕9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执行情况及修订意见调查的函》(建质安函〔2006〕130号,以下简称《函》)转发给你们。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我厅已于2005年1月7日以桂建管字〔2005〕2号文作了转发。根据该《函》的要求,请你们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请各市立即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辖区内特级、一至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填写附件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情况及修订意见调查表(可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下载)的内容,务必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直接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中建一局。
联系人:姜 华,电子信箱:jiangh@csceclb.net;联系电话:010-83982028,传真:010-83982443。
二、请各市立即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辖区内特级、一至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按照附件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执行情况及修订意见提纲(可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下载)要求提出修改意见,务必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直接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联系人:陶为农,电子信箱:twnww@163.com;联系电话:021―64038311,传真:021―63777788。
另外,请各市建委(建设局)对建设部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提出修改意见,于2006年11月25日前将修改书面意见传真到我厅建管处,以便进行汇总上报(传真电话:0771-2260057)。
附件: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执行情况及修订意见调查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