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广西建设厅科技成果申请鉴定程序 |
|
| 2006-12-24 12:59:27 |
一、鉴定范围 1、科技厅、财政厅联合下达、并由我厅转下达的建设科研项目。 2、科技厅委托或自治区有关厅局委托我厅进行鉴定的项目。已申请专利的项目,按《中国专利法》规定,不组织鉴定。
二、鉴定条件 1、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 2、主要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具体如下: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有法定资质证书的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受理: 1、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属建设厅下达的计划项目,地市建设局(建委)或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本处;属自治区科技厅或其他厅局的计划项目,提供科技成果鉴定委托书。 2、 申请鉴定单位须在其建议鉴定的日期前30天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或委托书和有关鉴定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报送本处。 3、我处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审查意见或主持召开鉴定会。
四、鉴定会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鉴定证书(特殊情况除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