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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3月1日起同步交用
2007-2-8 14:40:24   来源:建筑时报
    小区建设管理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等多个政府部门和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个多专业单位的工作职责。为了解决长期困扰小区居民生活的配套建设滞后问题,2007年2月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外宣布:北京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专业单位采取跨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共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在建小区无论进入土地、规划、招标、施工许可、商品房住宅预售等任何一个行政审批环节的建设项目,均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进行审查,今后,新开工或建设的商品房住宅项目将会逐步达到住宅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确保市民入住配套设施完善、环境优美舒适的家园。

    记者从北京市建委了解到,《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北京市建委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三部门制订,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个《办法》的实施,将在北京市今后的住宅小区建设中,通过政府行政措施,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更好地解决小区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问题。据悉,这样由三个部门共同监管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同步交付的管理模式在全国还不多见。

    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上实现了六大突破。新《办法》规定,今后开发商在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所提交的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和时序,并切实落实建设方案。如未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不但会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还要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开发商在申请规划许可时,不但要制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指标,还要制定具体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张农科介绍说,由于有了国土部门的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成为土地出让的必要条件。《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市和区县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需持新建住宅小区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当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张农科说,这意味着,如未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开发商不但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还要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开发商在申请规划许可时,不但要制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指标,还要制定具体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表。而规划部门再审时,要在验收商品住宅的同时验收公共服务设施。《办法》要求,建设部门在办理住宅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核施工招标范围是否符合建设方案。张农科说,这一规定是对既有管理方法的极大突破。它规范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期建设行为,保证每期住宅建设时都包括相应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确保居民从入住就享受到配套完善的小区。(记者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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