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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设立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等12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2007-2-14 8:31:19   来源:建设部
建城[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

  经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推荐,按照《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05]1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准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湿地公园等12处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希望被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 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按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建城[2005]97号)编制保护规划,设立界碑、标牌,划定绿线,搞好资源监测,建立地方保护法规,严格保护管理。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附件: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二月六日     


  附件: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名单

    1、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2、浙江省临海市三江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宝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4、河南省三门峡市天鹅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5、黑龙江省讷河市雨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6、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拒马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7、山东省临沂市滨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8、山东省海阳市小孩儿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9、山东省安丘市大汶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10、山东省沾化县徒骇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11、安徽省淮南市十涧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12、湖北省武汉市金银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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