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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市政局、市容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730号)精神,促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做好2007年度中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级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项目表(见附件1),严格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市、县的城镇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的填报以及2007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各市、县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资金规模和各市、县上报的申报材料,经综合考评后确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三、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表述准确。包括:配套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进展、项目建设、投资完成、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和专项资金申请等情况。以上材料,务必于2007年12月19日前,分别以纸质、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自治区建设厅和财政厅。
四、由于此次申报工作要求时间比较紧,各县(市)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到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地级市只报送本级的申报材料。
五、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自治区区财政厅:韦彦,(0771)5311847。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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