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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政务〔2008〕2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定范围
全区现持有甲、乙、丙(包括暂定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
二、核定工作安排
采用规划编制单位自查,设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甲级、初审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自治区建设厅初审甲级、核定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 的方式。规划编制单位应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填写、打印、申报。
(一)甲级资质核定工作安排
1、2008年2月22日前,申请核定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按核定标准完成自查工作。
2、2月25日至2月29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甲级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建设部规定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将有关材料报设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直接报自治区建设厅。
3、3月3日至3月5日,申请核定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将经设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有关材料及证明材料原件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厅资质类窗口。原件经窗口人员核验后退回。
4、3月6日至3月30日,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资质评审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核定。
(二)乙、丙级资质核定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 自查阶段
2008年3月7日前,申请核定乙、丙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按核定标准完成自查工作。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建设部规定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将有关材料及证明材料原件报设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的印章,原件核验后退回。
第二阶段 初审阶段
3月10日(各市可视实际情况自定)起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初审工作。
第三阶段 审核阶段
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厅资质类窗口。为保证核定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各市 按以下时间分批报送材料:
1、4月7日-4月11日:桂林市、梧州市、贺州市、河池市、百色市;
2、4月21日-4月25日:柳州市、来宾市、玉林市、贵港市、北海市;
3、5月4日-5月8日:南宁市、崇左市、钦州市、防城港市。
4月7日-6月6日,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资质评审会讨论和厅领导审批通过的,在广西建设网分批予以公示,并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阶段 核定阶段
1、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可以进行申诉。经复审仍未通过审核的,自治区建设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告经自治区建设厅公示无异议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名单。
3、6月30日前,已经公告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由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资质类窗口领取换发的新《资质证书》。
三 、申请材料目录
详见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7号)。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资质编制核定与换证工作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次全国统一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责任重大。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参加核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开展工作,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此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公开、公正、有序地进行。
(二)各市规划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人员查重和完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的统计,对编制单位现状技术人员、规划收入以及从事主要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编制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申请核定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单位,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按规定作出处理。各规划编制单位与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未尽事宜详见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7号)。
(五)申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规划园林处、广西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联系。受理窗口联系人:陈锐、谢艳、崔荣胜,咨询电话:0771-5595535、5595536、5595537。申报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咨询联系人及电话:吴丹(广西建设厅城市规划园林处),0771-2260047;董嘉美(广西城市规划协会),0771-2260080;陈征(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0771-2366131。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