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区房地产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稳定住房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房〔2007〕3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是针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5月3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的收费情况。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往前追溯。检查时间自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7月1日-20日为自查阶段; 7月21日至9月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9月11日至9月30日为处理和整改阶段。检查工作的方式: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实施。检查采取本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为:北海、贺州两市由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直接检查;其他各市、县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关于下达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066号)、《关于调整全区建设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房字〔1997〕078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250)、《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54)、《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30号)等有关价格政策文件。
为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自治区物价局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在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统筹安排,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二是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到文明执法,公正廉洁,严格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办案;三是要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总结工作,于2007年10月10日以前,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表上报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