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自治区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区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桂价查〔2007〕2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从2007年7月开始对全区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进行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截止2007年9月,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出动检查人员298人,派出检查组74个,共检查行政事业性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441家,查出违法收费金额917.5万元。
一、做好宣传动员,夯实思想基础
一是重点学习有关文件。为确保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组织价检干部学习《通知》精神以及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秩序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房[2007]37号)等文件,深刻领会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专项检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抓好检查前培训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为了更好地完成专项检查工作任务,积极抓好各级价检干部检查前培训工作,熟悉掌握业务政策。2007年6月30日,自治区价检分局在南宁召开全区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政策培训会,各市、部分县价检机构的领导及业务骨干近100人参加了培训。自治区价检分局还专门印制了房地产价格政策手册,供各地开展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学习使用。同时,各市价检机构针对房地产价格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除派员参加房地产价格培训会学习外,还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参加检查的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地产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请参加培训会的业务骨干传达交流参加全区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政策培训会的学习成果,互相学习探讨、共同提高。
二、抓好重点检查的实施和督查工作
一是科学调配力量,精心制定检查方案。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的安排检查力量。在检查的具体方式上灵活多样,采取本级检查、下查一级、联合检查等方式。自治区价检分局直接检查北海市、贺州市的房地产相关单位;南宁市采取下查一级方式;桂林市、柳州市则采取联合检查方式,对辖区内各县的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二是加强督查指导工作。为更好地督促指导下级价检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级价检机构领导亲自带领工作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指导。自治区价检分局领导带领督查组分别到柳州、北海、贺州、梧州等市及部分县进行督促、指导;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河池市价检机构领导带领检查组到所辖县进行检查和督查。
三、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经过检查,发现目前各地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自立项目收费;二是提高标准收费;三是扩大范围收费;四是房屋销售明码标价不健全、不规范;五是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各类押金(保证金)等。如桂林市个别房地产中介机构向购房户收取档案袋工本费10元/本、制图费35-70元/张;钦州市、贺州市建设部门提高标准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由规定的2.1‰提高到2.5-3.5‰不等;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一证多套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河池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取临时用地征地劳务费,城建部门继续收取已取消的建筑工地押金、建筑施工运输车辆押金等。
我区房地产价格存在的上述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一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价格政策学习不重视,价格法制观念不强,出现不按国家价格政策随意收费的情况;二是单位、部门经济利益驱动,即为弥补单位经费开支的不足,钻国家价格政策空子,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等;三是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下一阶段,自治区物价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政策宣传,深入基层,加强监督检查及调研,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和收费的相关政策,将全区房地产价格监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供稿:自治区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