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拆迁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的要求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桂纪发〔2007〕3号)的精神,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 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国办《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桂纪发〔2007〕3号)的要求,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国办《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04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桂纪发〔2007〕3号)等。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开展警示教育。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整治中各部门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自治区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研究工作。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自治区审计厅: 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自治区监察厅:参加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参加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参加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 4 月初-4 月中旬)
1、组织全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参加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成立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3、自治区九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4、以简报的形式印发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八部委领导讲话;
5、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6、联合下发文件。自治区九部门就专项整治工作联合下发《广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印发《广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 4 月下旬-2008年 1 月)
1、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 4 月下旬- 6 月,组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7 月- 8 月,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级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各市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自治区九部门联合组织抽查。 9 月-10月,根据各城市检查情况,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级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自治区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送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推广交流典型经验。 9 月-10 月,选择几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城市,总结经验,召开会议进行交流推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5、迎接国家八部委联合组织抽查。11月-12月,国家八部委根据各省市上报的抽查(检查)情况,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国家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6.典型案例通报。2008年 1 月,在国家八部委抽查结束后,拟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督促各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 2月-3 月)
1.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召开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强化管理,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六、专项整治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总体安排和要求,认真扎实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市要相应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专项整治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到人头。要制定工作方案,抽调人员,明确任务,研究政策,落实工作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级主管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文件为依据,坚持原则,规范程序,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对房地产市场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典型案例,认真开展警示教育。
(三)密切配合,务求实效。各级主管部门要统一配置力量,采取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协同作战的优势,集中力量做好检查工作。同时,各级主管部门还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合力。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既要纠正违规行为,查处违法案件,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刻剖析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产生的成因,提出标本兼治的对策和措施,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