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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何需“特权赠予”
2008-4-23 8:57:43   来源:人民日报
    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近日出台举措,在该区企业中试行“宁静日”制度:每月1日至20日,拒绝对园区企业的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公安、环保部门办案等特殊情况除外)和参观等。  

    初看新闻,以为只是常见的“亲商秀”,但细读下文,发现又与有些地方的“亲商”举措有所不同。据开发区优化办工作人员透露,行政执  
法部门对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过多,企业疲于应对,怨言很多。“为了给企业减轻负担”,是试行“宁静日”制度的初衷。  

    由此来看,“宁静日”的设立,并非舆论质疑的那般“媚商”。  

    但质疑也不无道理。既然都是同处一地的合法纳税企业,那就该一视同仁,不必推出“宁静日”来厚此薄彼。如果园区企业平时可以享受“宁静”特权,那么极有可能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退而求其次,加大对园区外企业的“检查力度”。如此,当园区外企业不堪检查之扰后,是不是也有资格要求“治外法权”,获得“超国民待遇”呢?  

    况且,行政执法检查被限定在固定时间,也缺乏可操作性。这是否会纵容不良企业在“宁静日”里心安理得地从事不合法的活动?企业在“宁静日”里出现问题,相关部门会不会被诉行政不作为?而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又如何准确判断“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这种模棱两可的规定势必会增加执法工作的难度,甚至为执法人员惰政或逃避责任提供借口。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可见,“宁静日”制度对园区企业的一些行政许可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施予“宁静日”,是否反映出依法行政观念的淡薄?  

    其实,政府部门如能依法行政,权力监管机制有效,检查时就不会使企业“鸡犬不宁”,而被检查的企业也可以依法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妨碍其正常经营。即使被骚扰了,一个投诉电话也应该能讨回“宁静权”,似没有必要搞出个受争议的“宁静日”。  

    与近年来屡见不鲜的一些地方为招商企业滥施“特权赠予”相比,针对园区企业不堪执法骚扰的投诉,长沙有关部门能够从自身找原因,这一点值得肯定。遗憾的是,病根找到了,药方却不那么对症。  

    遏制几成“公害”的“检查”,优化投资环境,必须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对引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不仅必要,而且要采取不定期抽查制度,方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若本末倒置,为了让企业“把根留住”,为其提供特殊保护,那么如此得来的“宁静”,或许只能是暂时的,企业要么被宠坏,要么被吓跑。  

    损害公平的“特权赠予”,伤害的不仅是正常的市场秩序,还有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法律尊严。(苏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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