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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条例》解读:政府要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
2008-4-23 10:32:37   来源:国土资源报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地方政府要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之后,再一次明确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责任。这表明,开展土地调查,保证调查成果质量,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一样,地方政府责无旁贷、不容推卸。土地调查是摸清土地家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国情国力调查。随着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土地政策参与国家宏观调控,土地调查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显现。而土地调查之所以重要,核心在于能掌握土地基础数据。只有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才能够有效地实施土地管理和调控,为长远保护耕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土地基础数据不真、不实准确,不但不能够有效地实施土地管理和调控,还很可能干扰宏观决策,从而危害经济社会发展。受人力物力和技术手段约束,尤其受人为因素干扰,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不重视土地调查,甚至随意更改调查数据,个别地方还玩“数字游戏”,留有两三套土地数据,不同情况下拿出不同数据。

    对此,《土地调查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目的就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就是政府。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理所当然要把它作为分内之事,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全力以赴完成好这项任务。地方政府对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对调查掌握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这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负起的责任。《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是要对调查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领导到位,是调查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既然明确了地方政府对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如果地方政府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影响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就要追究其责任,即实行问责制。《土地调查条例》专门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如果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打击报复土地调查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地方各级政府义不容辞。事实上,在正在开展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不少地方政府已切实负起责任,有些省份建立起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有效地保证了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实践证明,政府对土地调查成果负总责,意义重大,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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