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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最高额度提至40万元
2008-5-12 11:26:47   来源:河北日报
 开拓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没缴过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河北省建设厅5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进  
一步加快发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河北省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合作机制,让购房职工优先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开拓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没缴过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意见》指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国家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实施的一项强制性制度。河北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合作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应与开发项目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协议,让购房职工优先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有意阻止、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不予办理资质升级。  

    开拓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河北省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积极开拓住房公积金省内、省外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便异地购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至40万元。  

    《意见》提出,河北省将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在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最长期限30年统一要求的前提下,部分市可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40万元,最长期限30年。  

    没缴过住房公积金也可申请贷款。《意见》提出,河北省将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范围。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商业贷款可转为公积金贷款。《意见》要求开展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可通过转换所购房屋抵押权或由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等方式,办理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同时,《意见》提出要调动承办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积极性,在国家规定的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间,建立竞争机制,存贷款业务向支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且业绩较好的承办银行倾斜。  

    河北省还将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建立贷款评估机制和贷款发放与回收跟踪制度,防止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记者 段丽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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